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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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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 入 單 獨 立 戶 提 證 規 定

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內戶字第八二七五九五二號函 
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台內戶字第八四○三九○五號函修正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台內戶字第九○六九五五一號函修正
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九○○八○一五號令修正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七六號令修正
為嚴密戶籍登記管理,凡人民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一)、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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