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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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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戶 籍 謄 本 相 關 規 定

壹、台灣省警務處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警戶字第三三二七○號函

貳、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八八○九九六四號函

叁、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

肆、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戶字第八八八九九九一號函

伍、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七日台內戶字第九○○三二八九號函

陸、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六一七九八號函

柒、內政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八九九號函
捌、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台內戶字第○九一○○O五六七六號函
玖、內政部95.12.6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台灣省警務處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警戶字第三三二七○號函略以:......

  三、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甲、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

   乙、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

   丙、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

   丁、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戊、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

貳、有關本票退票證明所指為何案。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八八○九九六四號函略以:......

  戶政事務所受理利害關係人持憑本票或支票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請依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戶字第八八八九九一號、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憑退票證明或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如持憑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請自行查明是否符合台灣省警務處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警戶字第三三二七○號函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範圍後,本於職權核處。

、持憑商業本票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案。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略以:......

  有關持商業本票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可提憑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之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

肆、債權人持憑本票或支票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案。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戶字第八八八九九九一號函略以:......

  戶政事務所受理利害關係人持憑本票或支票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僅能就票據上所記載之文字為形式上之審查,無法辨識其真偽,應由利害關係人一併持憑退票證明辦理

 

伍、訴訟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於再行起訴前可否持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被告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七日台內戶字第九○○三二八九號函略以:........

  由於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 即再議期間經過而未聲請再議或雖曾聲請再議而經駁回確定 ) ,該案件已非繫屬於檢察署,如原告訴人欲以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作為申請原被告戶籍謄本之依據,宜請其檢具已聲請檢察官再行起訴之證明文件為妥

 

陸、有關申請人持憑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六一七九八號函略以:......

申請人持憑商業本票請求交付戶籍謄本,因本票格式甚多,戶政事務所僅能做形式上審查,且商業本票未載明發票人詳細資料 (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 ,易生同姓名之誤,難以辨識發票人身分。仍請提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

申請人持憑銀行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時,則應提憑退票證明辦理。

 

柒、相對利害關係人死亡,得否申請繼承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八九九號函略以.....

農會因借款人(含保證人)於借款期間內死亡,嗣後未履行繳息清償之義務,且抵押物又不辦理繼承,該會為向其繼承人(子女、配偶)等行使追償,需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如經查確為利害關係人 ( 按利害關係人應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 ) ,戶政事務所應依據其檢具之利害關係文件實質審查,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酌予核發。

 

捌、債權人申請核發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台內戶字第○九一○○○五六七六號函略以.....

一、有關利害關係人持憑法院告知繳交訴訟對照人之戶籍謄本通知書、支付命令或合法金融業者出具之退票單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者,可予核發。但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如債務仍未清償,需另提重新請求履行債務未果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法院支付命令記載為送達代收人並非債權人,如其欲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仍應檢附債權人之委託書辦理。

、內政部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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