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
金 額 |
單 位 |
戶籍謄本 |
20 |
張 |
英文戶籍謄本 |
150 |
張 |
| 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 |
100 |
張 |
國民身分證 (初、換領 ) |
50 |
張 |
國民身分證 (補領 ) |
200 |
張 |
戶口名簿 |
30 |
張 |
印鑑登記 |
20 |
次 |
印鑑證明 |
20 |
張 |
印鑑變更 |
20 |
次 |
印鑑註銷 |
20 |
次 |
戶籍閱覽 |
20 |
次 |
門牌證明 |
20 |
張 |
自然人憑證 |
275 |
張 |
◎ 國民身分證補領規費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每張200元。
◎ 自然人憑證規費自94年1月1日起每張275元。
◎ 英文戶籍謄本核發規費自94年2月1日起每張15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
, 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20元。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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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區
分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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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申 報 期 間 |
三十日內 |
六十日內 |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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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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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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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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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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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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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
法第七十六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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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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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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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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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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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查對校正戶口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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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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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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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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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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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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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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