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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及罰緩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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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單   位

戶籍謄本

20

英文戶籍謄本

150
  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 100

國民身分證 (初、換領 )

50

國民身分證 (補領 )

200

戶口名簿

30

印鑑登記

20

印鑑證明

20

印鑑變更

20

印鑑註銷

20

戶籍閱覽

20

門牌證明

20

自然人憑證

275

◎ 國民身分證補領規費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每張200元。
◎ 自然人憑證規費自94年1月1日起每張275元。
◎ 英文戶籍謄本核發規費自94年2月1日起每張15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
, 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20元。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修正規定

            

               項    目

 

 

 

    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

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罰)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拒絕查對校正戶口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千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千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二千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三千元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建議瀏覽像素1024*768  有任何疑問請洽 彰化縣秀水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4-7692645 傳真:04-7682378  地址:504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中山路 2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