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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增訂「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第1059-1條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第1059-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
           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
           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或母之一方辦理,係為解決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所為之規定。上開年滿十四歲未成年人 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 ,換領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有戶籍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氏;其子女之中文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於申請歸化時,應確定其中文姓氏。回復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以喪失國籍時之姓名為準。

 
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其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以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申請改名,應提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十四歲以上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戶政所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
 
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內政部修正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之所有房屋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遷入。
 
 
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自即日起以租賃契約書辦理者,需經法院公證為原則,如未經公證則需另提憑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辦理。
 
 

各項戶籍登記之申請,請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以免逾期受罰。

 
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當事人最近一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詳細資料)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程序辦理。

 
辦理印鑑證明如係委託申請,應先書寫委任書,並經委任人親自簽名蓋章。委託書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取用。
 

法令如有新增、修正,依新規定辦理各項戶籍登記。

 

建議瀏覽像素1024*768  有任何疑問請洽 彰化縣秀水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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