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首頁→最新消息
|
 |
|
|
|
|
|
有關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業經內政部重新規定:
| (1) |
戶長辦理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或委託書。 |
| (2) |
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為第3人時。該父或母得以戶長身分偕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得書面委託)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無須提具配偶之同意書。 |
| (3) |
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 |
| (4) |
另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如經查當事人於遷入地確有居住之事實,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規定逕為遷徙登記。 |
|
|
|
|
為利民眾遺失(尋獲)國民身分證實可立即辦理掛失(撤銷掛失),爰採網路申辦服務方式,民眾以自然人憑證自行上網,辦理國民身分證24小時便民掛失作業,網址置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http://www.ris.gov.tw/)。
|
|
|
|
「外國人在台諮詢服務熱線及網站」已於94年8月1日啟用,服務熱線為0800-024111,網址為http://iff.npa.gov.tw。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