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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異地受理:戶籍登記之申請,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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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辦理初、換領者,證件齊全可於30分鐘內立即核發新證﹔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免登報、免提證明人,但需遺失者親自到所申請( 未成年人得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提憑足資證明身分文件( 如護照 ),經核對無誤,即可在30分鐘內發證。若無提憑證明文件,則送縣警察局核對口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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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單一窗口服務,設置電腦自動叫號系統,民眾申辦戶籍案件,取號後至沙發椅休息,俟叫號後再至受理窗口辦理,免除民眾排隊等候之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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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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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上班族申辦戶籍案件,『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不休息,彈性調整受理人員,辦理民眾戶籍登記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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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能親自申辦戶籍案件(印鑑登記、補領身分證除外),可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辦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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