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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於現住地戶政所辦理光復後戶籍謄本(含除戶及現戶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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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及其他法律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 ) 規定申請改姓、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者,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為符合便民意旨,上開申請書可以該戶籍登記申請書 ( 即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姓名變更、原住民身分、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書 ) 兼用,免再另外填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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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服務網友,有關常用申請書、表格均置放於表單下載項目,以方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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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全面電腦化,民眾申辦案件免填申請書,由電腦直接列印,以正確、迅速、便捷的作業方式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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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案件,民眾只需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由電腦連線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處理,減少民眾往返奔波及等待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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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隨到隨辦,證件齊全者,14歲以下30分鐘內辦理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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