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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條文施行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可否改從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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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6條均屬親子關係子女從姓之規定,而民法第1059條甫於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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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自 九十年十月十五日開始實施,對於因特殊原因改名之申請有何不同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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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後對於因特殊原因改名者,可有二次機會,但未滿二十歲人未成年人,其第二次改名須待成年後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次改名需提初次設籍謄本及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3、十四歲以上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需加查詢資料程序,如有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款規定,則不得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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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冠姓或不冠姓並經登記後,如重新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應如何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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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民法第一000條修正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續中以一次為限」。
2、變更姓氏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不可用生活照)申請變更登記。
3、配偶及已領有身分證子女,亦應攜帶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不可用生活照)、印章,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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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太太問結婚時冠夫姓,現想撤冠夫姓回復本姓,可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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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於戶籍登記後,可重新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應由變更姓氏之當事人檢具印章、申請書、戶口名簿、身分證、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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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未婚,與他人同居生下一非婚生子年三歲並已申報出生登記,現經生父江先生認領是否可以仍從生母王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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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認領與王小姐同居所生之非婚生子,可維持母姓,但認領已從父姓者,需符合母無兄弟之規定,或待民法修正取得法源後再依法辦理改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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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於戶籍登記後,可否重新約定改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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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內政部84.7.28台內戶字第8403520號函規定:「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所生之子女或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已申報出生登記後,如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得重新約定改姓;而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所生之子女,仍應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限制,不得重新約定改姓。」。
2、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父母約定書,母無兄弟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及印章申請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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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名須具備那些證件?又需多久時間可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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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本人(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戶口名簿、及載有出生記事之初設戶籍謄本一份。
2、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辦理換發身分證,如有配偶或子女領有身分證,亦應攜帶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辦理換發身分證。
3、父母離婚者,未成年人改名由有監護權者申請。
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已於89年10月18日修正,改名案件全部由戶政事務所核定,因此採隨到隨辦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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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改名後,關於其他證件如駕照、存摺、健保卡、證書…等,不知是否要分別再到相關單位辦理更改姓名,還是只需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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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改名後仍須當事人自行申請戶籍謄本至相關單位辦理變更改註。 ( 附民眾改名後變更相關資料需備證件參考一覽表供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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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死亡,與養母終止收養可否回復原生父之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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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於養父死亡,於養母單獨終止收養,仍應稱養父姓;但養母死亡與養父單獨終止收養得回復原姓,惟收養時如依民法一○五九條規定從養母姓者,仍應從養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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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民國五十六年出生)被收養,生父母為普通婚姻,現欲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因母無兄弟,可否依民法一○五九條規定,約定從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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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係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前出生,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應回復原生父姓(如父母為招贅婚姻則可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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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與美國人結婚是否可冠夫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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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如其外籍配偶中文姓氏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時,可依其請求冠夫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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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太太無兄弟,可否與夫約定將已申報出生登記之子改從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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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子如係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出生者,可重新約定改從母姓。但已結婚者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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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無兄弟欲辦理其子女出生登記從母姓應具備何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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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從母姓約定書、出生證明、母無兄弟證明(即母之父母結婚至目前之全戶戶籍謄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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