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一、 |
認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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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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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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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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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認領:認領書(認領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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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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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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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認領同意書、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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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1059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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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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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與外籍女子所生子女應提憑該外籍女子之
婚姻狀況證明及經法院公證之認領同意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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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被認領人在台無戶籍,可在認領人戶籍記事欄註記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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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 .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