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一、 |
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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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棄兒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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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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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委託人。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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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生證明書。至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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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子女從姓約定書(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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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待嬰兒(十二歲前)回國後,持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發給之定居證或載有准予申辦戶籍登記之入境證副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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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約定書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書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各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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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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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 .申報期限: |
出生六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