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一、 |
本人。 |
| 二、 |
戶長。 |
| 三、 |
受委託人。 |
| 四、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時)。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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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定居證、戶口名簿、申請人印章、最近1年新式相片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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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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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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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遷入單獨立一戶者、應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詳閱遷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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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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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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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持憑未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之定居證申報戶籍,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填後,再辦理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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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定居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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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修正公布( 89 . 2 . 9. )時之未成年子女(即於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以後出生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項具有我國國籍者,其辦理戶籍登記相關作業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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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正公佈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函送居留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註銷外僑居留證,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後,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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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國外出生者,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
| .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