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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記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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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置保甲事務所 |
一八九六年 |
由警察系統專責 |
光復後 (民國34年10月) |
由警察機關接辦 |
民國三十五年四月 |
劃歸行政機關成立戶籍課 |
民國四十二年 |
本鄉各分駐(派出)所成立戶口申報處,仍由鄉鎮市區長兼戶籍主任設副主任,後來戶籍課成立,置課長一人兼副主任,主任仍由鄉鎮市長兼任 |
民國四十六年 |
各鄉鎮市區公所戶籍課增設警察人員兼任戶籍副主任 |
民國五十四年 |
戶警合一 |
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 |
省戶政科與警察戶口股合併成立戶政科,縣市政府亦比照辦理,成立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改隸警察局,但主任仍由鄉鎮市區長兼任,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副主任,原戶籍課長改為秘書(出缺不補) |
民國六十二年七月 |
修正戶籍法,同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改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
民國七十年七月 |
將戶政事務所主任由兼任改為專任,主任兼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同時兼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
民國八十年五月 |
動員勘亂時期之終止 |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 |
歸行政單位,附屬縣政府 |
民國八十二年 |
分五年三階段,逐步至民國八十六年九月第三階段完成全國資訊電腦化實施。 |
| 民國八十六年 |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完成實施全國戶役政資訊電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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